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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严治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为学校的针对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生举办的各种考试、考查、国家或省级统考。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再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考试领导小组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考试违规中的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考试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做出意见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已交纳的学杂费学校不予退还。且必须于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书的申诉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0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条 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如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授予学位者,本条所列情形需在处分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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